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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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的次年度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三条 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项目进度。(1)项目名称:地区、等级或比例尺、工作种类、用途;(2)任务总量;(3)要求完成期限;(4)进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计完成数、本年计划数、外协;(5)承担单位和经费。
(二)测绘工作量。(1)工程:综合工序、等级或比例尺;(2)实物工作量;(3)定额工日工作量。
年终统计除具备前款内容外,还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人员。(1)部门及单位;(2)年末职工总数;(3)测绘技术人员:按职称分类、按专业分类。
(二)仪器设备。(1)部门及单位;(2)外业仪器(其中高精度及中远程的单列);(3)内业测图仪器;(4)印图设备;(5)其他。第四条 进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航空摄影,其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测绘局申请,由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后,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航空摄影实施计划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摄区名称;
(三)航摄面积;
(四)航摄规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摄影时间;
(六)成图:比例尺、幅数、方法;
(七)航摄及成图目的;
(八)摄区标图:摄区范围和经纬度。第五条 各市、县次年度地籍测绘计划,应于十月底前报省测绘局、省土地管理局,两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计划。省测绘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平面控制网,应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与国家网进行联测,但在一个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内必须采用统一的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七条 本省公开地图由省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除可以出版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外,不得出版其他公开地图。
公开地图有关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绘制。
凡本省编印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应将其印刷图(一式二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八条 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重要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重要测绘项目设计书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测量设计;
(二)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设计;
(三)地籍测绘设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设计;
(四)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地图册和专题图集编辑设计;
(五)下列城镇地形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图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0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测绘设计。第九条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报送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有权对各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仪器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的。
经监督检验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测绘产品,由施测单位负责修测或重测。第十一条 凡本省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业务的测绘生产单位必须经过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测绘业务。
《测绘许可证》收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由测绘生产单位向有权审查测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隶属各厅(局)系统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地(市)、县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7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全省统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年;由设区市和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和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十年和五年;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验收。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任务完成后,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自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应当适时更新。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验收。
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办理资质中,测绘技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去哪里弄呢
测绘技术:
主要是写一些公司获奖情况,并且要把获奖证书附上。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是指公司是否具有质量体系保证,如公司通过了CMMI3等,并且要把证书附上。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是指公司内部编写的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办理资质时,需提交作为附件。
测绘项目的管理
测绘项目的管理
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提高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测绘成果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为建设工程提供第一手设计资料和基础数据的关键,同时也是测绘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一席之地的关键因素,测绘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是测绘企业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我国的地理信息产业不断完善,测绘工程项目也在逐年增加,同时随着测绘科技的不断发展,测绘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全程控制的基础工作。如何做好测绘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外业测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达到“做好一个工程、树立一面旗帜、结交一方朋友、锻练一支队伍”的目的,这是近年来测绘公司都非常重视且一直在努力探索的问题。工程项目是公司的命脉,项目的质量关系到公司的信誉,项目的效率关系到公司的效益,项目的成败则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同样,项目经理人又是一个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因素。做好测绘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外业测绘的效率和工作质量,是所有测绘界同仁共同关心的问题。
1.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现状
我国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现状不甚乐观。我国部分测绘工程项目采用内测自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缺乏外部监督,使得它们逐步形成各自独立的.行业习惯。有些测绘单位虽然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是不够完善,而且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没能发挥作用,最总致使测绘工程项目质量不高。针对现在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在以后的发展中,势必会要求社会力量参与到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之中,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的建立。在质量管理控制的全过程中要对各个要素进行监控,以确保测绘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目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目前,测绘工程项目逐步实现了内外业一体化、数据获取处理自动化、测量过程自动化、成果数字化、信息的管理可视化以及成果的传播和共享网络化等特点。
2 测绘的质量控制
质量检查重点放在数学精度、地理精度和图面整饰上,而数学精度则是评定图幅质量的关键。随着数字测图技术的广泛运用,这一工艺方法得到改进,使成图精度提高了一个等级。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数字图的数学精度已不再是主要问题,相反,对作业设计、地形图的分层检查、多余数据删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检员的技术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数字测图发展的要求。IS09000标准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统一标准,从质量计划、管理职责、人力资源、质量记录到过程控制、产品标识、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等都做了规定并形成文件,使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产品的任何工序都得到有效控制。将测绘质量控制与IS09000标准结合起来,形成测图的质量控制,有效地控制测图的质量。
2.1 质量策划
根据测绘范围及时限,制定合理的人力及设备资源配置,详细可行的施测方案和质量计划,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及其控制措施,确定测绘过程中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及质量目标。严格控制工作、工序质量,使每一道工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坚持“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
2.2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包括外业过程控制和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对地表地物调查到位,测绘到位,做到不错、不漏、不差;采用基于便携计算机和PAD掌上电脑,自动传输观测数据并转换为图形,进行实时编辑,最大限度地减少测绘过程中的差、错、漏,从而保证了外业数据采集过程的质量;质检人员对测绘过程实施跟踪检查,监督检查作业方法是否规范,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对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过程的质量都处于受控状态。
2.3 成果检查
由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经过过程检查修改后的成果进行抽查,进一步降低测绘成果的缺陷,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
3 测绘项目管理过程就是测绘产品质量控制过程
测绘产品质量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程监控。质量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机制,对测绘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3.1 发挥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近年来,国家测绘局对质量立法工作非常重视,颁发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一些相应的检验实施细则,从全国行业管理的角度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着重点不同,有些文件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另外制定的检验实施细则尚不齐全,至今只发布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控制与地形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产品中部分项目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使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切合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测绘单位的测量监督细则,使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3.2 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测绘管理是一种行业管理,测绘队伍分布于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部门,虽各有特点和差别,但是共性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各种基础地理信息。为确保质量,测绘行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实行综合质量管理。对国家指令性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视验收结果结算经费。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手段去监控产品质量比较有效的管理办法。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完善质量监督抽检程序,改变监督检验资料保送办法,在行业单位街道监督检验项目的通知后,两天内报送资料,扩大产品质量抽检的数量和范围,严格监督抽检结果的后处理,抽检结果一律对社会公布。对一次抽检不合格者要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和舆论曝光,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取消部分业务范围,直至吊销资格证书,对质量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测绘项目管理是测绘单位工作的一条主线,测绘产品质量控制是测绘产品合格的保障工程.它需要有思想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以及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支撑。要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规范作业程序,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使测绘项目管理更好地为测绘单位的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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