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区别是什么?

之前城市规划是二级学科,属于一级学科“建筑学”。改为“城乡规划”后就变成一级学科了,不再属于建筑学。我相信题主想要了解的不是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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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这个变化,是因为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还在高速推进,而规划的高端人才说实话还是少啊。从“城市”变成“城乡”意义也非凡,因为之前规划的领域仅限于城市,粗略说可以说限于城市建设用地,要通过区域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规,一层层往下细化,控制城市建设。但是城市虽大虽集中,中国海油广袤的乡村地区。但是一直以来农村的建设是没有规划的,基本上靠乡村里约,但是有几个问题:1.农村的建设土地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算是十分不集约吧,毕竟土地都是分的。2.农民的利益之前一直是被有意忽视的,这个大家不陌生了,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农民进城务工;3.自从中国房地产高歌猛进之后,土地越来越值钱。不过这个值钱体现在政府出让给开发商,不体现在政府征地。说起来算是明目张胆地巧取豪夺,征地再卖地的巨额收入都进政府腰包了。所以现在提出乡村要发展(实际上我现在搞不清是要发展乡村还是新一轮对农民的剥削),规划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物质空间的建设,还有农村将来的发展道路,说到底就是如何赚钱增加农民收入。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很多和农村相关的土地政策,不过现在都在试点,前两天深圳刚有全国第一例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关注一下,将来会由点及面慢慢铺开来吧。政策上的东西政府及专家、学者都在讨论,我们还是要抱着积极的态度来看待这件事。

所以,专业还是那么个专业,但是专业的面被拓宽了,规划师要关注的东西也更多了。

题主所说的城乡规划设计方向是想说“乡村规划”吗??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村规现在属于比较新的内容,只有同济开设了这个课程,过几年院校应该会慢慢普及吧,不过我们在本科应该是没太大机会了,我们现在也只是零星地接触一点,不成体系,只能通过实际项目或作业来了解(老师说明年联合毕设应该要做村规的题目)。这个方向将来作为规划结构中的一环应该会越来越重要,毕竟中国现在还在推进城市化进程,还有更多人要进城,但是农民都进城了剩下的乡村要扮演何种角色,要如何维持,这些都是问题。将来规划师在这上面可以说很有发挥的空间,毕竟现在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几十年前中国规划体系一片空白,经过这么多年也如此完善了,乡村规划作为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会慢慢完善和发展。有个老师在这方面经验比较多,也实践了几个村子,目前看来成果还是相当不错的,盘活了乡村的活力和发展。不得不说这真的是个机会,因为有个很年轻的学长,在老师工作室工作,和我们交流的时候说道他们在参与广州市乡村规划编制指引。

看题主其他提问好像比较关注就业问题。怎么说呢,整体上还是比较不错的,但是千万不要沦为画图工,图谁画都一样,再说画图多无聊啊。反正我觉得规划学在慢慢去建筑化,越来越关心社会现实。用老师的话说,规划师最重要的能力是协调能力,协调各方利益,而不是创造能力,毕竟我们跟建筑师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当前城市规划工作中为什么要编制不同类型的城市规划与设计

不同的城市规划有着不同的功能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比如概念性规划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提供远景想象;总规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实施步骤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性质、指标等、且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据等,。

不同的规划对应不同的功能,不是为什么要编制,是一定要编制。

城乡规划管理控制类型有哪几类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考/试大/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城乡规划类型与编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考/试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城乡规划中的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分别包含哪些内容?

《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的。

非法定规划制定是除法定规划之外的一些规划,如城市设计,分区规划。国外有远景规划,战略规划,概念规划,结构规划等等。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一.城乡规划包括:

1. 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3.镇规划

4.乡规划

5.村庄规划

二.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

1. 详细规划

2.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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