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是1993-03-18注册成立恩施测绘测量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171号。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28000635013717,企业法人张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利电力工程设计(见工程设计证书生效)恩施测绘测量资质;电力工程、建筑工程的工程测量(见测绘资质证生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8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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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三级/高级测量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是哪个?是人力资源管理种种吗?
高级工对测绘单位来说没有用,如果是技师(二级),可以作为资质中的中级技术人员。
测绘行业的职业技能证书共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测量员(三级)、中级测量员(四级)、初级测量员(五级)。五级是最低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将第二款中的“市规章”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二、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删去第二款。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将第二款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州、自治县”。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三、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四、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五、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六、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登记和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七、对《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对在场外出售旧机动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删去第四项。八、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将本办法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九、对《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十、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超限量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不足三十条的,对超限量部分予以收购;超过三十条的,收购超限量部分,并处超限量部分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一、对《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十二、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试行开业审查”。十三、对《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中的“从事装卸搬运”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
(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或者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删去第一项和第二项。十四、对《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撤销注册商标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