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丢失如何补办
如果您的职业资格证书丢失了,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登报挂失:
1前往当地报社或官方网站,在分类信息栏目下找到“遗失声明”或者“挂失声明”。
2编写一份遗失声明,需要包括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并注明证书已经遗失。
3将遗失声明投递到报社编辑部,或按照报纸要求提交到指定邮箱或网站。
4缴纳相关费用,并保留好登报挂失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日后需要使用。
测绘证怎么办的
项目名称 申请测绘作业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办理条件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2.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
办事流程 (一)受理:
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批准:
对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告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附: 注册与补办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核准注册,过期不注册的作业证无效。
持证人员将测绘作业证遗失,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手续。
其它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外省测绘职称证丢失怎么办
去补办
一、首先要看你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哪个部门的?
二、如人社厅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你要去你报名的鉴定所申请补办。其他部门的如财政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去证书颁发的省份财政系统补办,建设厅的需要去证书颁发的建设部门补办,安监局的也是一样的,以此类推。
三、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职业资格证书丢失了不能异地补办。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应当持有以下材料,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⑴补办资质证书申请书;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⑶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怎么补办
法律分析: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手续,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