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资质证书丢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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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碰纯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测绘资质证书丢了;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测绘资质证书丢了;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测绘资质证书丢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吵穗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滑卜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不动产测绘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需要测绘吗 不动产登记是需要测绘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车库、房屋等不可移动的私有财产。测绘程序如下:(一)断定开发商现已进行初始挂号 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是自个处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求处理房子权属厅纳挂号的资料抄送房子地点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通常主管有些处理初始挂号所需时刻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森差以后,能够向开发商问询处理初始挂号的状况,也能够到本地的房地产买卖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保证自个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扮春没处理初始挂号的时限加以约好,尤其是开发商处理初始挂号的最后期限以及处理结束后的“及时告诉职责”等,清晰不及时处理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二)到管理有些收取并填写《房子(地)所有权挂号请求表》 请求表填写以后需求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收取并填写就行了。能够事先向开发商问询,房产证应该在哪个有些处理,然后直接向该有些征询,省去奔走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因为测绘表是挂号有些断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资料之一。能够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子面积计量站请求并收取测绘表,或许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收取,也能够向挂号有些请求对房子面积进行测绘。 (四)收取有关文件 在前面问询有关有些时,一定要清晰需求收取哪些必要的请求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含购房合同、房子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请求表需求请开发商审阅并盖章。 (五)交纳公共修理基金、契税 公共修理基金通常由房产地点区域的小区办收取,有些城市现已开端由银行代收公共修理基金,交纳的办法能够问询开发商的就事人员。需求留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交纳凭据,这两笔金钱的交纳凭据是处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丢失会影响取得房产证。 (六)提交请求资料 资料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1、盖章的请求表; 2、房子买卖合同; 3、签定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对于房号、房子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子挂号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据; 7、购房者身份证实(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子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早还贷证实。 (七)依照规则时刻收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留好管理有些给的收取证书的告诉书,并依照上面告诉的时刻收取房产证。别的,在交纳印花税和产权挂号费、成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名字、权属状况等主要信息。
问题二:房产测绘是干什么的? 答:房产测量员是使用测绘仪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规定,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信息的从业人员。房产测量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进行房产测量控制点的实地选点、埋石;(2)操作经纬仪、测距仪、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和工具,对房屋面积、房产要素及其用地的位置、数量及面积进行观测和记录;(3)对采集到的观测和记录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测量成果;(4)对房屋和房产要素及用地的类别、权属关系、四至关系、界址点,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和建筑年代等有关属性进行调查并记录;(5)将处理过的采集数据和调查获得的属性记录统一整合,形成房产测量成果:房产簿册、房产数据、房产图集;(6)维护保养测量仪器、工具。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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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地籍测绘的区别 地籍测绘给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一个是行政登记,一个是数据采集。
问题四:新不动产证书有测绘图吗? 肯定是有的;
如果没有测绘图的话就没有办法确定物权享有的范围的,仅仅是文字描述是不够也不可能是很准确的;
问题五:测绘单位不动产项目组是干嘛的 为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测绘数据,比如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等。
问题六:测绘工程设计包括不动产测绘吗? 严格上讲,每个测绘工程都要根据其测绘内容进行技术设计,但并不是测绘技术设计都要包括不动产测绘。
问题七:不动产登记是不是房屋要重新测量 1、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确定产权人,而不是重新去测量的。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问题八:测绘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测绘须要招标吗 房产测绘即使在国家层面也有为国家测绘局与建设部两家协同管理,在下面,各种测绘局、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
经常有测绘局批了房产测绘资质,但房管局不认可,就没法做房产测绘
当然这样也是为了测绘与房产的稳定,目前房产测绘尚无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房管部门用自己早已统一了的测算标准也很正常
所以,在测绘部门没有建立一套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前,房产部门就会用自己的测量队
总之一句话,目前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完全放开并不现实
问题九:房产测绘由不动产登记局管理吗 是的,房管局下属一个机构就是房产测绘大队,他们测量的尺寸将作为办理房产证时的建筑面积的依据。
问题十: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测绘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的怎么衔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登记机构将会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旧证换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籍调查或数据整合。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旧换新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书。(4)补发不动产权证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告材料(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满15个工作日)。
费用
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本着不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费用要结合办理的业务类型和面积等来具体核算。
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窗口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如适逢节假日需调整时间的,则按国家有关节假日安排执行。上班前两小时内为窗口收件高峰期,建议市民尽量提早前来排队取号。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什么依法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茄侍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测绘资质证书丢了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正纳乱。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测绘资质证书丢了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举档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