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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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主城区的测绘工作。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有效保护、维护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五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
其他地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下列基础测绘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
(二)主城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
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制、更新本地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并建立相应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维护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了加强测绘管理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第六条 市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国家确定的其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
(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1∶500的,应当及时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为二年。其他区、县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为四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测绘成果。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的竣工资料和注销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监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地表的形状变化测量。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方可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注销或者测绘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销、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江苏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开办测绘公司
测绘公司最主要的就是测绘服务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测量和绘制图纸,给工程单位提供施工的图纸。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给工程单位施工放样。需各类测绘仪器。可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按照自已的需要办理适合自已的证书。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不少于。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测量
与遥感 外业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 3)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全站仪 6台(2秒级精度以上) 4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内业 仪器设备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15台套 8台套 4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图形扫描仪(A1幅面以上) 1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0幅面以上) 2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1幅面以上) 1台
交换机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比例尺,3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6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10000比例尺,300km2以下。 1:500比例尺,2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3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5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小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从事专业范围10、16、17的,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和S0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
从事专业范围8、12、14的,应当分别配备测深仪、地下管线探测仪、陀螺仪等相应的专业仪器设备。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比例尺,3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5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8:库容在1亿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2级和3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5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0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50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50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建筑范围小于1 km2,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0万 m2以下。
10: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11:300 km以下。
12:300 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4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km2以下;1:2000比例尺,30km2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8: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0.5 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0.5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0.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200km以下。
12:200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3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不得承担。
7:局部市政工程。
8: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9: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100 km以下。
12:100km以下。
13:不得承担。
14: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5-17:不得承担。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界址测量
3、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
4、地籍图测绘
5、面积量算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3) 4人(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四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 km2以下;
1:2000比例尺,30 km2以下;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1:等级以下。
2-5: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测算
4、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
5、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
6、房产图测绘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 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仅从事专业范围5、6的,对GPS接收机不作要求。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全站仪 5台(2秒级精度以上) 3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20台 12台 6台 3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
2-6:规划用地面积在10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2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四等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5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1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等级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界桩埋设
2.边界点测定
3.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
4.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
5.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具有GPS数据处理软件、电磁波导线、水准测量数据处理软件等。编图软件具有数据处理、地图编制、数据转换等功能。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10mm+5ppm精度以上) 3台(10mm+5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5秒级精度以上) 5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4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1、摄影测量数据处理
2、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4、地图数字化
5、建立数据库
6、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8、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5人(高级2人,中级8人,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8人(中级3人) GPS接收机仅限申请专业范围8。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网络交换机 4台 2台 1台
磁带库或磁盘阵列 1台(2TB以上) 1台(1TB以上)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1台
影像扫描仪(含1台航片扫描仪) 3台 2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项目基础 具备大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具备中小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设区的市(州)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县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地形图
2、世界政区地图
3、全国政区地图
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5、全国性教学地图
6、地方性教学地图
7、电子地图
8、真三维地图
9、其他专用地图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申请专业范围2的,应当具有固定且权威的资料国际间交换渠道,10年以上编制世界政区地图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分国、分洲、世界地图集(册)的能力。
申请专业范围4、6的,应当有具有地图编制经历的人员10人。
仪器设备 图形编辑工作站 50台 30台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1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2台 1台
业绩 近3年完成80种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集(册)编制项目。
申请专业范围2、3的,应当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申请专业范围5、6的,近3年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分别为150种、100种以上。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2、3、5项不得承担;
1、7、8、9项限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请专业范围5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2或3;申请专业范围6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4。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综合 外业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100人(高级12人,中级20人)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50人(高级8人,中级12人) 1、数据存储与备份。存储:配置扩展容量不小于1TB,有不间断电源和冗余电源,并且具有磁盘冗余能力的磁盘阵列设备;备份:磁带单盘容量≥20GB(非压缩),并配置相应的备份软件。
2、网络传输。局域网主干带宽≥1000mbps,端口接入能力≥100mbps。
3、数据安全保护。在网络内配置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安装杀毒中心和终端防病毒软件;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场地。机房符合GB/T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B类要求;供电方式符合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配置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仪器设备 导航仪设备 10台 4台
GPS接收机 10台(5mm+1ppm精度以上) 5台(5mm+1ppm精度以上)
野外采集作业车 10辆 10辆
高性能网络服务器 6台 3台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2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10台 5台
网络交换机 5台(需20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1台(需4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在线存储设备 20TB以上有效存储 10TB以上有效存储
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符合以下要求:
1、保密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落实;
2、保密制度完善,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3、保密要害部门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4、涉密设备和网络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5、经常进行测绘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在数据制作区域,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并能够自动识别外来设备入网;生产办公设备禁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作业用计算机的USB端口、串口、并口必须封闭。
7、数据生产环节中的数据必须使用经加密处理的自有格式。 经国家测绘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并符合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业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标准书 1、完整的地图要素分类分级标准;
2、道路交通网络的模型化表达;
3、道路交通网络拓扑逻辑关系的表达;
4、生活服务地物信息(POI)的分类分级;
5、其他地图要素的表达;
6、数据库的逻辑和物理存储结构。 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外业数据采集规范书 1、设备的组织和架构,软件环境配置;
2、作业人员的配备;
3、采集作业的具体操作详细规定和说明。
内业数据编辑制作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室内数据编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数据产品编译规范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数据编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质量检查作业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检查作业具体实施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 含外业采集、内业编辑制作、数据编译、质量检查各作业环节的详细说明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1、控制测量
2、水深测量
3、水文测量
4、扫海测量
5、海洋磁力测量
6、底质测量
7、浮泥测量
8、水下障碍物探测
9、浅地层剖面测量
10、水下管线测量
11、海岸滩涂地形测量
12、海域界线测量
13、海图(集、册)编制
14、内水航道图编制
15、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16、海域使用面积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8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以上精度) 4台(S3级以上精度) 2台(S3级以上精度) 1台(S3级以上精度)
测深仪 双频 5台 2台 1台 内水测量除外
单频 10台 6台 4台
声速仪 3台 2台 1台
波浪补偿仪 3台 2台 1台
多波束测深系统 2套 1套
侧扫声纳 2台 1台
浅地层剖面仪 1台 1台
海洋磁力仪 1台 1台
验潮仪 10台 5台 2台
验流计 2台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 2台 1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3台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7、8、13,其它无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4、7、8、9、10、13,其它无限制。 只能承担专业范围16。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浏览、搜索服务
2.导航、定位服务
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
8.引用、嵌入服务 人员规模 制图、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0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5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 12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2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服务器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专用软件 独立地图引擎 无要求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专业范围6、7、8不得承担
保密管理 地图数据 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
保密制度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国家测绘局考核合格。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注:1、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2、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手机地图等纳入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测绘资质备案建立数据库: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