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专业范围有哪些

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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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海洋测绘: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 ;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

地图编制: 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升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描述、管理,集成和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第六条 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八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测绘成果归口单位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的基础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网上登载或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以纸质地图或电子地图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网上登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提供、复制、网上登载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外提供的产品中必须标明资料密级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有权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为避免重复测绘,保证信息共享,对已经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有关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

有关使用单位需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时,须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产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和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使用和加工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按国家规定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支付使用费。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