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急急急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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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2 北京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河北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河北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 山西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7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8 辽宁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9 辽宁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10 河南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 河南 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12 湖北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4 广西 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四川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四川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17 陕西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007.7)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北京华源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北京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4 北京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 河北 地矿邢台地质工程勘察院
6 河北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 河北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 河北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9 河北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
10 内蒙 内蒙古之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1 吉林 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12 黑龙江 黑龙江省之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13 江苏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14 浙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5 浙江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16 安徽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7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8 湖北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19 湖北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
21 湖南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22 海南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23 重庆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4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重庆 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
26 重庆 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
27 重庆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28 四川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9 贵州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30 云南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31 陕西 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
32 陕西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33 陕西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4 甘肃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 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新疆 新疆华光地质勘察总公司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10年3月1日至12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30号和第31号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三、资质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http://
四、通信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五、联系人及 ***
环境司: 胡 杰 (010)66558318
政务大厅: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曾建鹰 (010)66558761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担负全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目前,下设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乌海、乌兰察布、鄂尔多斯7个监测分院(站)。其中,鄂尔多斯地下水监测工作由内蒙古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代管。从业人员共计25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5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1人,高级工程师51人,工程师52人,助理工程师11人),其他人员126人(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始于1959年,20世纪60年代初建站并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点的有呼和浩特、包头、磴口、三湖河、赛汗塔拉站。“文革”中大部分监测站下马,只有呼和浩特和包头站一直连续监测至今。198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恢复建制,陆续接收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河套、集宁、乌海分站等。
2004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呼和浩特水文地质中心合并组建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全区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泉水及地热资源监督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主要职能是: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的业务指导、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国家和全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调查和综合研究。为 *** 制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从左至右:副院长曹志忠、副院长王云、副院长史生胜、院长李浩基、党委书记李永平、副院长郭伟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监测总控制面积为4293.7km2,现有监测点总数1096个,集中分布于监测城市的市区及其周边地区,以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为主要内容,同时对地下水水温及部分地表水、废水进行监测。其中地下水位监测点共计706个(国家级地下水位监测点41个,省级地下水位监测点313个,地市级地下水位监测点352个),水质监测点390个。这些监测点中,有366个还监测地下水温,15个是泉水监测点。
2001年以来各项目监测频率如下:水位监测每月3次,水位统测每年2次,水质监测每年1次,泉流量监测每年2次。
技术人员采集地下水监测数据
(二)地质灾害监测
从2001年起,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对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县(市、区)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已完成了39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至2008年年底,布置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点2个(包头市石拐区大发滑坡和红旗山危岩体各1个)。群测群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点1961个(其中,滑坡监测点83个,崩塌监测点881个,泥石流监测点591个,地面塌陷监测点406个)。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交通工具:车辆2部,摩托车5辆。地下水自动探测水位计:天津所遥测系统设置4台(呼和浩特市)。化验设备:2202E型原子荧光光度计1台,水质连测仪1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GBC-6型原子吸收仪(火焰)1台,751GW型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UV-7230型分光光度计1台,JP-2型示波极谱仪1台,PHS-2型酸度计1台。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1.监测资料的数据库建设。地下水监测资料数据库建设始于1998年,目前已完成全院1982年以来监测资料数据的录入与校对工作,包括监测孔钻孔资料数据库、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数据库、水质监测资料数据库。院部及包头分站、赤峰分站、通辽分站实现了计算机 *** 信息传输,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202E-原子荧光光度计
GBC型原子吸收仪
2.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与自治区气象台密切合作,通过互联网及时将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反馈,并在当晚的内蒙古电视台播出。
3.2006年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1:50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数据库”的建设。该数据库对全区矿山进行了全面地调查,并对矿山环境进行了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支持。
4.2008年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动态监测三维数字模型数据库”的建设。该数据库通过监测数据,可以自动生成柱状图、曲线图及水质分布图,实现三维地层剖面的任意切割。同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1:25万立体地形地貌电子地图》,该项目把全区各盟(市)的遥感影像进行了立体显示。
5.完成全区24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建设,24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成果报告均已通过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地下水动态监测三维数字模型数据库
1:25万立体地形地貌电子地图库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台密切合作,将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在内蒙古电视台播出。2005年至2008年共发布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53次,更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了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完成了《2005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快报、年报》、《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8年地质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汇交》、《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公报(2005,2006,2007,200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城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综合报告(2001—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城市地下水环境监测年度报告(2005—2008年)》等的编制与出版工作。
六、法制建设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于2003年7月25日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并施行。
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5月8日发布,2008年8月1日施行。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