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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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严格贯彻中央及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共同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1:
小城镇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为全面了解我县小城镇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近期,县人大常委会小城镇建设调研组对我县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城建、土管和浒湾镇等单位与长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一线同志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县小城镇建设的真实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在打造一流县城的同时,从统揽全局的高度,以村镇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格局。
1、科学编制规划,以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首先要科学规划。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编制、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注重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超前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早在2007年,各乡镇就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确定了各乡镇的区域规划、城镇性质、总体布局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保环卫、建设控制等目标。今年,浒湾镇和对桥镇分别围绕“文化旅游名镇”、“生态旅游边贸新镇”的目标,再次请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对集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浒湾镇还聘请了专业部门完成了污水管网和书铺街老城区建设规划,为下一步的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县土管局自2008年开始,聘请相关部门对各乡镇集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编制,去年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正式实施。
2、强化基础设施,以项目带动农村小城镇发展。项目是集镇建设的“引擎”,大项目大发展,小项目小发展,好项目快发展,无项目没发展。近年来,我县按照省、市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镇村项目建设为抓手,带动小城镇发展。从2008年开始,全县各乡镇每年实施100多个村镇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了农村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推动乡镇集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大力实施“十个一”建设工程,即一套科学超前的总体规划、一套集镇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套安全清洁的供水系统、一条亮化美化的集镇街道、一个文明安全的和谐社区、一个功能齐全的农贸市场、一个优质便民的服务中心、一所群众满意的中心学校、一个设备齐全的卫生院、一座温馨祥和的敬老院。2012年,各乡镇安排了143个镇村项目,总投资达7.75亿元。随着每年实施的镇村项目成功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小城镇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2011年,我县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中获第二名。
3、突出重点建设,以示范引导农村小城镇发展。按照全省实施“百镇示范工程”的安排和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突出抓好浒湾镇、对桥镇等高速公路、国道、景区沿线重点集镇的小城镇建设。浒湾镇充分发挥千年历史文化名镇和地处抚州“6+1”城市群较为中心地带的有利条件,通过多渠道筹资,积极加强项目建设。先后建设了金浒广场、浒湾抚河大桥、金溪三中综合大楼、老街道路改造、新街路灯亮化与下水道工程、自来水设施建设和浒湾中心医院大楼等基础设施项目。目前,正在开展“一渠两岸”及书铺街开发等项目建设,促进了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至2011年底,浒湾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7.1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2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75%,城镇化率达40%。对桥镇以龙虎山风景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国道沿线交通优势和毗邻华东交通枢纽城市鹰潭市的地理优势,积极开展示范镇建设。先后建设了农村党员干部培训中心、农贸市场改造及集镇美化亮化硬化工程、便民服务中心及文体活动场所、对桥镇中学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项目。至2011年底,对桥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6.9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6平方米,城镇化率达35%。为策应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秀美乡村的要求,县新村办通过镇村联动等方式,对浒湾、陆坊、琉璃、对桥、石门等乡镇所在地或边缘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布点,有力地推动了上述乡镇集镇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硬化等工作。
4、健全管理机制,以管理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注重管理是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清扫、保洁、清运、管理、执法、监督“六位一体”的小城镇建设管理体系。例如:浒湾镇制定了《小城镇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和《浒湾镇镇区卫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了临街单位、住房、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原有4名环卫人员的基础上,增配2人,并购置了垃圾处理专用车等清洁工具,及时清扫街道,及时运送垃圾,确保路面全天候整洁;成立了街道管理巡逻小组,有效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成立了交通管制小组,进行全天候沿街巡逻,确保辖区交通畅通;对镇区广告乱贴乱挂、商户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丢乱倒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提升了镇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切实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彭县长亲自召集乡镇主要领导开会,明确责任,进行部署。县新村办还在省、市、县安排的农村清洁工程经费中对集镇环境卫生工作给予经费奖补,推动了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秀谷镇大力实施硬化、亮化、绿化、美化、净化的“五化”工程,强力推行门前三包制,路段长、班子成员包片制,绿化认养制,举报奖励制等管理模式,成功营造了小城镇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对县城小街小巷进行全面监管,消除卫生盲区,保障了城区环境卫生。大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市民教育,为我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不足
1、编制缺乏长远规划,集镇功能不够完善。2007年乡镇虽然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但当时规划编制粗糙,乡镇有应付差事的现象。且该规划已时过境迁,难以完全适用当前和今后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需要。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除浒湾、对桥完成外,其他乡镇均未开展。究其原因:一是经费紧张,编制一套规划需15万以上;二是规划很难做到科学、实用,在实施中规划与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随意性较强,很难长期严格遵照执行。 集镇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显,吸附承载能力不强,商贸不旺,功能也不完善,与“十个一”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乡镇与乡镇之间发展也不够平衡。人口较多的集镇功能相对比较完善,人口少的集镇功能有萎缩的现象。
2、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近几年来,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主要是依托项目投入,县、乡财政直接安排资金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少。乡镇财政主要是保工资、保运转、搞乡镇政府大院建设,对集镇的公共设施投入除了购置部分环卫设施、支付保洁人员工资和街道路灯电费,再加上零星修修补补之外,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县财政主要以项目配套为主,单项列支专款用于集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多,与国民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增幅,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功能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小城镇的环卫、园林、公厕等公用设施比较缺乏,绿化、美化、亮化工作也未能跟上。
3、土地经营文章做得不活,集镇发展缺乏后劲。据统计,2009年-2011年,全县乡镇公开出让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共4宗,面积8.4亩,成交价117.45万元。其中浒湾镇2宗,何源镇、双塘镇各一宗。据了解,当前乡镇一是土地收储难。农村集体土地收贮价格较高,乡镇很难承受。原粮管所、供销社等乡属单位占用的土地纠纷较多,闲置土地很难盘活。二是为节约成本、图省事。乡镇为规避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同时也为了省去争取用地指标难的麻烦,干脆“单打碎敲”单宗出卖。三是农村建房滥占乱建现象比较普遍。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未能建立,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集镇土地出让价格不高。四是缺乏长远打算。当前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尤其是维稳压力任务繁重,经营土地没有硬性任务和考核指标,乡镇主要领导没有也很难把经营土地放在应有的位置。由于土地经营做得不活,社会资本参与集镇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大,大多数集镇年年老样子,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4、环境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一是垃圾处理设施缺乏。除双塘、石门建有简易垃圾中转站外,其他乡镇没有垃圾中转站,也没有规范的垃圾填埋场,大部分乡镇租农用车作为垃圾清运车。二是保洁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保洁人数较多的有浒湾、对桥,保洁较好的有双塘,但普遍存在着保洁人手少,保洁效果差的问题。三是集镇居民保洁意识差。单位和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少数集镇虽建立了,但落实差,垃圾乱丢乱倒现象严重。
三、几点建议
1、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强调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化”同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和谐秀美乡村,其中要求至2015年全省50%左右的乡、村要达到和谐秀美的标准。小城镇作为乡镇的政治、生活、文化、信息中心,作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的展示窗口,县、乡政府责无旁贷要把小城镇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主攻“两区”建设成效明显,城区建设荣获多项殊荣。相比之下,我县农村小城镇镇建设虽有较大进步,但与“三化”同步相比,与和谐秀美乡村标准相比,与农民和集镇居民幸福指数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核心是要强化县、乡领导抓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意识,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群众齐抓共建的的格局。
2、要切实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要切实做活土地经营文章。要加大土地收储的力度,对原乡镇站所、厂矿、学校、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因地施策,尽快收储;对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要像秀谷镇抓“两区”建设征地一样,责任到人,限期征收。要加大土地公开出让力度,通过“招、拍、挂”引进竞争机制,控制用地数量,提高竞拍价格。要大力推广浒湾、合市等地事前公示、联审联批制度,加大农民占用耕地税的征收力度,遏制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浒湾镇对集镇规划区内居(农)民建房采取不接电等方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取得了较好效果。土管部门要适度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集镇搞活土地经营,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建议从2013年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推磨转圈的方法,集中抓好1-2个乡镇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镇村联动”项目也要主动跟进。对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建议县财政适当奖补,以调动乡镇搞好规划编制的积极性。
3、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小城镇建设要“建管并重”,尤其是环境卫生管理,今年内要有明显的改观。要完善集镇垃圾的清运处理办法。浒湾、对桥、陆坊、左坊等交通便利的乡镇,应建立垃圾中转站或简易的停放场,并出资委托县城管局统一运至县埋焚场,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奖补。其他乡镇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填埋场。要增强和稳定保洁队伍,用足用好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和政治荣誉,完善保洁员的责任和奖罚机制,提高清扫保洁效果。乡镇要定期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集镇乱停、乱堆、乱倒的“脏、乱、差”的问题。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2:
小城镇作为乡村经济、政治、文化集聚中心,其发展不仅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良方,更是对当地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化解制约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矛盾,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近年来,我镇以“以业建镇,以业兴镇、重点突破,梯级推进”为思路,小城镇建设进程得到了明显加快,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谭家山镇小城镇建设基本情 况
写一篇家乡城市化的变化的报告(1500字),
广东高要“进城”:一个中小城市的城镇化样本
城镇化被作为今年扩大内需的一个着力点
粤每年需推动近八十万人从农村进入城市
双转移背景下的中小城市,如何应对这一特殊的人口迁徙?
高要“进城”
一个中小城市的城镇化样本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别于以往的一大内容就是强调推进城镇化。
会议提出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并将城镇化作为今年扩大内需的一个着力点。
在广东,来自省住建厅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我省的城市化率为63.37%,高于全国45.70%的平均水平。不过《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到202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应达到80%。
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广东城镇化率须每年提高1个多百分点。也就是说,我省每年需要推动将近80万人从农村进入城市。
如何完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稳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并通过城镇化拉动内需,成为了摆在广东面前的一大课题。
最近,一份有关肇庆高要推动城市化的调查报告,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的重视。高要———这个既位于珠三角、又属于山区的县级市———通过产业集群和人口集聚推动城市化的先行先试,或许能给其他地区推动城镇化带来一些启示。
高起点规划打开城市框架
城乡规划编制花了2000多万元
走在高要城区,不时可以看到一幅大型规划图———《高要市新城区概念性规划》。在这幅图上,高要旧城区仅仅占了一个角落,而江滨新区和西江新城两大新城区则占据了绝大多数面积。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新规划的高要城区面积从原来的18.5平方公里扩大到38.8平方公里;不久前西江新城纳入规划后,城区面积将达到50平方公里。
站在离旧城区不远的象山之巅望去,与肇庆端州区隔西江而望的高要旧城区背后,有一片群山环抱的腹地,新兴江从中穿流而过。从3年前在同一位置拍摄的照片来看,当时这片腹地主要仍是荒地和池塘。而现在,崭新而整齐的住宅区已经占据了其中的大部,这就是高要“一河两岸”的江滨新区。
高要市市委书记武临黔说,虽然高要山多平地少,城市规模先天受限,但通过适度超前的科学规划,高要拉大了城市框架,而通过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先天的地理障碍将被突破,旧城区将与新城区联结成片,城区面积也将比原来扩大近3倍!
美好的蓝图背后,是对规划的高度重视和大量投入。
高要当地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在高要市的大大小小会上,主要领导总是反复强调“规划”二字,“有时候,哪怕只是一个邀请专家提意见的小会,他们都会亲自参加”。从2006年以来,高要仅投入城乡规划编制的总费用就达到2000多万元,这种大手笔的规划即使在珠三角地区也不多见。目前,高要除城区以外,3个中心镇、12个建制镇和6个主要工业园区、50平方公里的生态旅游区也都已完成了总体规划。
省委政研室的报告指出,城市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高要如果没有通过高起点的规划,快速拉大城市框架、拓展城市空间,就不可能产生对人口的吸纳集聚能力。
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从“金陶园”到“金淘园”一字千金
工业化是推动城镇化的必由之路。
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宋劲松表示,珠三角地区城镇化率能够达到80%多,远远高于东西北地区,与其发达的制造业密不可分。工业化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吸纳了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与专家的想法不谋而合,立足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成为高要推动城市化的重要抓手。
高要布局有金淘、金盛、金渡、西区、禄步、活道六个产业集聚基地和白金龙工业带的“六园一带”。“六园一带”工业园区落户企业550多家,引进资金300多亿元,成为引领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地。
在高要还流传着一个通过主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故事。
金淘园区原规划为承接珠三角陶瓷产业转移,当时,金淘的“淘”其实还是陶瓷的“陶”。陶瓷产业占地大、单位用地产出少,2006年,高要对园区进行了战略性调整,收回了5300多亩原用于发展陶瓷产业的土地,并招商引进了高分子材料、不锈钢等产业。就此,园区从单一的陶瓷产业园转型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多元化现代产业园,土地价值比原来提高数倍。“陶”字顺理成章地改成淘金的“淘”后,这个故事也就被戏称为“一字千金”。
园区负责人介绍,金淘园区现有企业全面达标达产后,年产值将超过200亿元,这就相当于再造一个高要的规模工业。金淘园区所在地———金利镇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得益于园区经济的发展,金利镇城区面积从2003年的4.8平方公里,扩大到目前的20平方公里。在镇区的15万常住人口中,外来工占到了7.2万人,已经超过了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达到54.95%,远高于高要全市平均水平。
高要市市长徐敏坚表示,工业化带来的不仅是就业机会,没有工业化就没有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高要也不可能有能力推动大规模的人口集聚。
引进品牌房企带动人口聚集
珠三角和本地房企纷纷闻风而动
李先生是高要市政府的一名普通公务员,过去一家三口都住在与高要城区一江之隔的肇庆端州区。不过前年,他在高要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举家搬了过来。李先生说,过去高要几乎没什么楼盘,不过近几年新楼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原来我就想换套大点的房子,正好现在高要选择多,而且房价比端州还便宜。搬过来后,上下班也方便多了。”
这种变化源于高要近年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采访中,几乎每一位受访者都认为引进碧桂园和祈福两大知名房企,对提升高要房地产业整体水平,起到了关键的辐射带动作用。
2006年7月,碧桂园拿下象山前的一块荒地,兴建一批商住楼和别墅,2007年开盘后,销售畅旺。随后,祈福集团也顺利进驻。目前,碧桂园和祈福集团在高要共有3个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他们的进驻,使得珠三角和本地的房企闻风而动,一批优质楼盘冒了出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周边市民到高要安居置业。
来自于佛山的乐添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营销总监罗壮志介绍,早在2006年以前,乐添公司就进驻了高要并建有乐添大厦项目。“当时,几个月都卖不出去几套。而2009年我们公司的新项目丽景花园,预售仅几百套,一开盘就卖完了。”
目前,高要城区在建楼盘17个,施工面积达134.89万平方米,是几年前的10多倍。2009年1-11月,高要城区商品房销售面积37.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8%。预计全年可达到40万平方米,增长200%。此外,目前来自高要以外的购房者已经超过五成。其中,来自肇庆端州城区的购房者更是占了很大部分。
房地产业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人口的集聚和服务业的兴旺。仅碧桂园进驻高要的消息传开后,一批在肇庆端州城区从事饮食娱乐业的业主,就纷纷出动到高要城区收购临街商铺。据统计,2009年全市饮食业、娱乐业、商贸业的从业户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均是2006年的2倍多。推动城市化还需要做什么
视点1“让已经进入城市的人能有更加体面的工作、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居住条件,使他们能在城市定居下来,并且逐步享受到城里人的福利”
城市化从根本上说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把农村人口吸引到城市是城市化的必备条件,但也只完成了城镇化的第一步。
以珠三角为例,珠三角目前大约集中了全省80%的GDP,但人口却只占到全省的一半左右。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宋劲松指出,这就说明了有20%-30%的人口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他表示,城市化的核心就是要让已经进入城市的人能有更加体面的工作、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居住条件,使他们能在城市定居下来,并且逐步享受到城里人的福利。
目前,我省共有外来人口约3000万,他们多数从事一些较为低端的工作,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比有相当距离。有限的收入使不少外来工大有身在城市却被边缘化的感慨,揣着微薄的收入却不敢消费。宋劲松表示,城市化的进程中,既有拉力也有阻力。“拉力是指城市中就业、生活、服务的吸引力,阻力则是城市生活成本高、城市对劳动者技能的高要求等等。”以高要为例,前年高要实现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后,镇级中小学教师人均月收入从2006年的1342元提高到现在的4139元,增长2倍多,农村教师因此开始有能力到城里买房。可见,收入的提高将大大增加拉力,对于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并扎根,起到了关键作用。
让农民进入城市并斩断土根,还要保证他们有稳定的生计来源,有更强的职业技能。宋劲松认为,工业化要与农业现代化相互配合、同步发展。农业现代化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这将推动更多农民去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使他们获得在城里生活的技能。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也是推动城镇化的下一项课题。省委政研室有关专家指出,改革户籍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农民工从城市“边缘人”转变为“新市民”刻不容缓。
从1月1日起,我省开始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还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指出,在户籍制度短时间内不可能取消的情况下,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适度消弭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异,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伴随着居住证制度的推行,非户籍人口的福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七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四大类公共服务。不过即便如此,基本公共服务的享受待遇,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宋劲松指出,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与小城镇的财力有限有相当关系。未来,必须强化中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的公共财政能力和它们对于公共服务供应的水平。
“双转移”:城镇化好途径
视点2“偏远地区的劳动力就近进入自己所在县城或中心镇就业,原来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都不会有太大改变,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阶梯”
高要推动城市化的做法激发了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宋劲松的兴奋点。在接受本报的专访时,宋劲松侃侃而谈。他不仅点评了高要城镇化的经验和启示,还为广东推进城镇化出了不少点子。
记者:实际上我们看到,高要的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承接产业转移,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促进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这正好就是“双转移”的内容。
宋劲松:是的,“双转移”是推动城镇化的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现代产业体系中相对落后的一些产业,需要腾出去为发达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空间,但这些产业本身对社会发展是必要的,它需要寻找一个新的空间,这个空间可能就是欠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在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为当地更多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这就能让农民就地城市化,让农民更多地向县城和中心镇工厂转移,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开拓视野。当人口集聚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有完善的服务设施跟进,这些人的存在对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人口素质都有积极意义。
当然,偏远地区的劳动力要一次性进入中心城市有比较高的门槛,但如果就近进入自己所在县城或中心镇就业,原来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都不会有太大改变,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阶梯。因此借助“双转移”的东风,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城镇化的第一站、桥头堡———中小城镇的发展,这能够大大降低城镇化的门槛和阻力。
记者:促进城镇化,您有什么建议呢?
宋劲松:首先,适当的行政整合是必要的。很多建制镇甚至是县城承接产业转移和推动城镇化的能力还很有限,所以能不能考虑对于小城镇进行一次整合,也就是行政拆并,将几个小镇变成一个大镇,大镇里面重点培育它的产业发展,强化它的城市功能、管理权限,这也是我们可以去做的。我们应该慢慢地对小城镇的布局进行一次梳理,使更多的小城镇既能够成为行政管理的中心,又能够将经济中心和服务中心的作用结合起来。
第二,在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扶持城镇化的一个前提条件应该是对这些中小城镇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空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作硬性要求。
第三是城市之间可以考虑结成联盟,类似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推行的对口帮扶一样,两地都能从中得到益处。在对口帮扶的过程中,可以形成发展生产的链条,比如大城市主要从事产业研发、提供生产性服务等;而中小城镇则是“制造业的厂房”,并且能共享一些税利。这些机制在对口帮扶的过程中要逐步健全,这也是进一步推进双转移要做的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提高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2019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篇一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发[20XX]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精神,结合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以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活动,协调好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和落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的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3、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统筹安排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上下衔接;加强部门协调,做好与城乡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4、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家队伍,加强协作,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特别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主要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XX年为规划基期,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阶段性目标。规划数据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相衔接。
1、全面评价上一轮规划及相关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客观评价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研究成功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序推进的意见和措施。
2、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补充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及其节约土地的规模和范围等。
3、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国家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土地整治与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收入使用、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研究。
4、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5、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围绕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建设、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和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
6、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体制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7、推进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按照“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二调成果,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相衔接,推进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规划成果叠加上图、动态更新。
四、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重点阐述土地整治的条件和要求,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土地整治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资金安排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2、规划说明。简述规划编制的背景,说明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确定的依据,以及规划方案拟定、论证、确定的情况。
3、规划图件。包括土地整治潜力分析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以及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增减挂钩等规划专题图。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比例尺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一致。
4、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评审论证材料等。
5、规划数据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建设。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XX年4月)。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收集整理相关规划编制的文件、规程和标准。
(二)调查分析(20XX年5月)。以乡镇为单元,收集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等基础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条件和潜力。
(三)拟定方案(20XX年6月)。在土地整治潜力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提出土地整治方案。
(四)协调评审论证(20XX年7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供选方案进行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
(五)评审报批(20XX年8月)。规划成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六、工作组织
(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区国土、发改、农牧、财政、水利、住建、环保及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规划编制中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整理中心、地籍、耕保、财务、登记中心等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承担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
篇二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XX】143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X府办明电【20XX】97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镇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原则。科学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三)坚持体现民族特色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风俗民情、居住习惯等因素,引导农户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风格和建设户型,实现房屋内部现代化与外部特色化的和谐统一。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积极探索在资源富集地、集市、城镇周边、公路沿线等区域集中规划、建设村庄,鼓励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滞后、地质灾害频发的居住点和小村并入大村建设。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自然环境、资源分布实际,统筹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布局。
三、目标要求
到20XX年底,用两年时间完成53个村庄编制目标任务,其中20XX年12月底前完成2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3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报批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1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2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四、编制要求
(一)把好规划政策。
1、村庄规划包括整治和建设两部分,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利用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预测和科学规划。
2、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和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坡和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大拆大建,以“四通五清六改”(通路、通水、通电、通宽带网,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柴草炭堆、清粪堆,该路、改水、改厕、改沟、改圈、改房)为主要内容,立足整治环境,抓好村庄,搞好房屋立面整饰和地坪硬化,拆除闲置旧房,集中建设畜厩,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4、低于30户的村庄原则上不做规划,可考虑整村搬迁至附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村庄。
(二)注重地形地图测量。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筹措资金和委托地形图测量,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技术指导。村庄地形图要以村部为核心,对近期拟定改造整理及新村建设的范围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要求1:500或1:2000,部分村庄采用卫星图片进行现状图采集。
(三)搞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村民参与规划,特别是规划前期、中期、后期都要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规划经报批后要公开展示,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参与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结合实际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庄规划知识,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使干部群众城乡规划编制报告样本了解、支持、参与、监督村庄规划工作。
(四)完善规划内容、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行政村按“两图一书”(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编制总体规划,自然村按“三图一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编制建设规划。同时,尽量采用《富源县农村民居通用图集》,确保村庄规划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真正体现民族民居特色。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把各个村庄规划编制进行捆绑打包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规划编制,形成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镇、村委会、自然村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优质、高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五)抓好规划评审。严格执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报批程序,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规划成果管理使用。村庄规划成果实行档案化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云南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XX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镇长
副组长:XX人大主席
成员:XX办公室主任
XX镇村建所所长
XX大河国土分局局长
XX镇林业站站长
XX镇环境保护所所长
XX镇扶贫办主任
XX大河财政所副所长
XX村委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村建所,由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为各村(居)委会大学生村官和村建所干部,具体负责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业务指导、计划任务分配和落实。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事实主体,确保编制工作按时按期完成。
(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省补助1000元/村,市补助1000元/村,县财政补助1000元/村,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自筹。
(三)抓好人员培训。加强规划编制队伍建设,以镇村建所干部为主,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为辅,通过现场指导和组织技术培训等形式,增强规划编制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四)强化规范管理。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抓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五)严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对村委会、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要求规划目标任务的,将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镇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政府应当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市)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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