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规划目标怎么写?

三年规划目标写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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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1、掌握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及各种教学活动的技能,争取做一个技能扎实的亲年教师。

2、扎实学习《幼儿园教师指导纲要》。学会说课、评课、分析教材的南重点。经常反思自己的教学实践。

3、经常与经验丰富的教师交流、沟通,学习组织幼儿与家长沟通的有效方法。

4、认真参加每一次教研活动,认真学习思考。

5、努力提高自身的师德素养,成为一名师德高尚的教师。

第二年:

1、能为幼儿营造一个宽松、自由的精神环境。

2、掌握寓教育与游戏相互渗透的原则,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主动地学习。

3、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幼教各方面的书,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

4、在教学过程中,寻求自己的教育特色。

5、提高自己的弹唱、绘画、舞蹈各方面的技能技巧。

第三年

1、在实践中调整好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风格,做一名个性的幼儿教师。

2、在日常工作中对幼儿观察与反思,感受到每一位孩子的需要。

3、积极参加各种评比,是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4、不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

在三年内我将从一个爱学习、会学习的老师转向研究性的老师,三年内使自己成为一个勇于创新的老师。

这就是我的自我成长计划,我知道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磕磕碰碰,但是我相信我会努力去克服那些困难。在不断地努力下,茁壮成长。

广州拟编制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

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柳时强)3月18日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记者从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获悉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招标公告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1)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招标结果进行公告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预计实施方案很快将进入编制阶段。

老旧城区品质提升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广州作为住建部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为落实三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和2018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城市慢行系统,推动老城区废旧空间改造利用,重点促进越秀、荔湾等老城区控量提质”的工作要求,需要系统全面的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根据招标文件,广州拟开展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1)工作。

招标文件显示,本次工作应与上层次规划相衔接,落实《广州总体城市设计》、《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城市设计与景观详细规划导则》等上层次规划对广州市老城区的发展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 城市的发展方向,有力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

本次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范围为广州市老城区,结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与《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对广州市中心城区旧城区的划定,本次行动计划范围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越秀区与天河区界以南,广州大道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涉及越秀区、荔湾区与海珠区,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包括历史城区范围20.39平方公里、25个历史文化街区共6.22平方公里,以及2个历史风貌区共1.12平方公里。

工作内容包括梳理广州老城区内历史文化资源,识别需要品质提升的潜在地区,为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基础支撑;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老城区品质提升的目标,并按照“点、线、面”整体的工作思路,系统提升老城区风貌品质。

主题路径串联老城区品质节点

老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包含六方面内容。分别是传统中轴线品质提升,珠江景观带品质提升,老城区品质提升分区策略研究,形成若干条主题品质提升路径,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建议,建立老城区品质提升项目库。

在传统中轴线品质提升部分,招标文件建议,深挖传统中轴线历史内涵,加强沿线文物和历史片区的保护与展示,串联重要节点要素,营造多样化的公共开放空间,展现广州从古代城市到近代城市的发展片段。珠江景观带品质提升将按照《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城市设计与景观详细规划导则》确定的滨江地区规划原则,重点关注珠江沿线两侧城区,系统提升滨江公共空间与景观节点的品质,成为展现岭南传统生活场景的鲜活画卷。

此外,招标文件还希望以主题路径的形式,串联老城区主要品质节点,对路径沿线提出系统化的品质提升方案,确定主要品质提升节点,对沿线建筑、服务设施、公共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环境等要素提出提升建议。

招标文件要求建立老城区品质提升项目库,分年度、分主题、分行政区对规划项目进行系统梳理,结合需求紧迫度、实施主体积极性、实施难易度等因素,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指导各行动主体实施方案。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七条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第十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

任丘三年大变样要变哪些乡、镇、村?

2009年,任丘市建设局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契机,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城镇规划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以完善城镇规划体系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为重点,按照彰显大气、苛求精细的原则,启动实施了百万人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重点区片规划、村镇规划、石化基地规划以及城市绿地系统、排水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科学选定规划编制队伍。按照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出精品、造亮点的工作思路,在规划设计中,注重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原则,先后与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国内多个知名院所进行了沟通和咨询。在综合考虑各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知名度、报价以及项目组成员构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抓好重点区片规划设计。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活动目标,进一步提升城市品味,完善城市载体功能,任丘市组织编制了“三区一线”规划方案,即行政新区规划方案、会战道区片改造规划方案、西环路区片规划方案以及裕华路街景改造规划方案。目前,行政新区已确定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正对方案进行深化、完善;西环路区片已签定技术服务合同,设计单位正进行规划设计;会战道区片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拆迁评估、补偿方案工作,并于12月3日召开区片改造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拆迁工作,计划年底完成会战道西侧的拆迁任务。裕华路街景改造规划方案已经完成。

扎实开展村镇规划建设。为切实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任丘市建设局专门成立了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各种手续办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提供全程的跟踪管理和技术支持,有力保证了农村新民居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目前,已完成马家村、东关张村等8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并实施了辛中驿镇总体规划修编。

全面推行规划公示制度。为了使城市规划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让广大市民参与和了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任丘市建设局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工作。在政府广场、购物商城、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涉及民生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认真听取和采纳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使城乡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为维护城市规划法律性和权威性,任丘市建设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把握规划的刚性原则,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执法如山”的工作理念,加大了规划巡查力度,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超范围建设行为,做到规划到位、执行到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乡规划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分类编辑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3法律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4工作原则编辑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一般工作原则包括:

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