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总结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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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1

20xx年是规划工作任务比较重的一年,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的修编,建设用地置换及挂钩试点等工作的开展给正常的规划业务增加了很大的强度。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xx年,为配合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共分8个批次调整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涉及唐冶、胶济铁路、机场航站楼、省地震局等用地项目26个,面积达489公顷,其中2个批次已通过审查,取得了批准文件;3个批次已初步通过省厅的审查;1个批次正在审查;2个批次正在组卷上报。共对20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土地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为保证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仲宫镇、彩石镇、西营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进行规划调整,目前规划调整卷宗正在审查中。

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的修编工作也正在进行,目前,矿产规划的'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土地规划的修编工作也开始着手乡镇级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我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项目已于上半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项目实施,现项目方案已上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由于前期上报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材料无法按照市国土局的要求进行完善,所以必须重新选定新项目,目前,西营镇黑峪村、唐王镇北殷联社已初步被选定,正在进一步完善材料。

二、存在问题

目前规划科面临工作压力大,力量薄弱,人员分散的问题,科室人员平均年龄在44岁(仅次于信访科),来自自身身体、家庭等方面的原因给科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由于科室人员分布在局里和大厅,而目前大厅规划窗口基本闲置,建议局领导考虑撤销大厅规划窗口,以充实科室人员力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积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取市局最大支持,同时进一步完善矿产规划的修编成果;

2、为保障20xx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积极向市局争取指标,同时加大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力度;

3、积极配合兄弟科室的工作。

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2

今年以来,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局领导的工作要求,我科室全心投入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科室,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各项法定编制规划论证,审批等后续工作

1、《张家港市凤凰镇总体规划(20xx-20xx)》、《恬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申请材料已递交省厅,等待省厅安排时间,准备论证及其他工作,5月份省厅回馈关于我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意见,我科室及时同苏规院对接,就修改意见研究探讨。

2、《凤凰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市规划局,递交相关资料,市政府已批复。我科室继续对接苏科院完成装订最终成果,并对港口办事处局部地块性质进行调整并出相关修改意见,且《港口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苏州市规划优秀成果奖,获奖1万元。

3、《凤凰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鸷山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基本完成,新城核心区控规在摸清9#地块内垃圾填埋场情况后,我科室多次与苏科院对接探讨研究该地块商业开发的合理方案;鸷山区域控规结合招商工作及时调整优化方案,以上两个控规待明确是否再次镇级汇报后上报市规委会。

二、科学规划,推进新城项目建设,提升新城品质

1、加快凤凰科文中心,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

科文中心内装:组织苏明装饰,文化中心等相关单位分别于2月、3月、5月先后3次进行科文中心内装方案汇报,对科文中心内部各个功能区域装饰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就整体工程的总价控制,装饰风格,地面、墙面材料,灯光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及要求并最终形成科文中心内装方案;

科文中心幕墙:组织九城都市、柯利达对科文中心幕墙施工细节,电影大厅入口幕墙,玻璃幕墙与石材幕墙接缝问题,建筑墙面开窗问题等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完成科文中心幕墙施工图纸设计。

施工图纸:协调地勘单位进行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地质勘探并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对接九城都市根据最新红线调整科文中心,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总平图;对图书馆内24小时阅览室,亲子阅览室等进行功能布局调整,体育馆顶部钢结构根据功能要求进行调整等。

2、加快重点区域景观规划建设

汉江路、凤凰大道景观规划设计:多次组织郎程师设计院对方案进行汇报以及专题研究,对景观规划空间及现状进行实地测量研究,为设计提供详实数据。重点讨论研究了景观设计常水位问题,综合考虑新城区管线空间布局,形成最终方案。

10#地块矿坑景观规划设计:邀请郎程师对10#地块矿坑进行景观设计,对10#地块进行现场勘察、调研,结合我镇10#地块城市商业综合体方案设计,完成了初步方案设计。

3、做好新城区内地块出让前期资料及后续跟进工作

对接国土部门对新城区内2#,7-8#,凤凰法庭、检察室,凤凰

酒店,凤凰湖茶室,远祥项目等等6块地块进行了出让红线确定,拟定2#、7-8#规划条件及初步方案设计,进行了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对3#、4#地块征地红线进行了现场放样,并就望湖路两侧征地红线进行调整。

4、加快新城综合管线规划设计,完善新城基础设施

会同电力、电信、移动、给排水等部门对新城核心区内各市政管线进行综合布置,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摸清现状,认真分析研究讨论,综合考虑各地块需要,制定研究出《凤凰新城综合管线方案设计》,为后续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奠定规划基础。

三、积极开展保留村庄点位规划,打造“美丽村庄”新亮点

《凤凰镇保留村庄点位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公示结束,并发文。我科室召集国土,各村对点位的发展方向,发展用地及即时启动建设的农户户数、用地进行了了解掌握。根据镇村庄建设会议精神,编制《凤凰镇保留村庄农户建房实施细则》并邀请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全镇35个保留村庄点位详细规划工作。目前已完成程墩村酒店弄,清水村陆家宅基,魏庄村黄家新桥前期调研工作,其中酒店弄完成核心区三星级康居乡村整治规划工作并向市政府汇报,清水村陆家宅基,魏庄村黄家新桥完成初步方案设计。

四、重抓古镇各项规划,有序推进古镇保护建设

根据镇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即时启动恬庄五期工程各项规划工作。恬庄巡检司,义庄方案设计积极对接文保部门,设计院确定设计规模,功能布局,建筑形制等等,目前已完成方案设计。细化

恬庄古镇区五期工程中入口平桥及道路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继缘道院、新建古宅及道路系统初步方案设计。

五、不断提高完善各安置小区建设品质,推进城乡一体化

完成恬庄社区服务用房装饰,恬庄便民餐厅厨房方案,恬庄小学、幼儿园,凤凰小学食堂扩建,双龙花园四期室外配套工程,安庆花园社区用房及喜事厅,凤凰花园围墙,恬庄花园停车位增设等8项工程前期方案设计,为不断提升安置小区品质建设,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六、新城招商工作

1、整理2#、7-8#、港口府前街地块资料及20xx年凤凰镇经济社会数据,对接奥美广告公司更新调整凤凰新城房产招商手册。

2、梳理中国房企200强,江苏省房企50强,苏州20强企业名单,为下一步新城招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掌握工作。

3、对接土拍网,对20xx年凤凰镇土地招商推介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形成最终方案,并参与苏州房产推介会。

4、配合控股公司对接中新集团、皇家龙旗等单位,就鸷山区域开发进行相关介绍及洽谈并提供凤凰镇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资料

5、配合控股公司对接远祥集团,就商业综合体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的燃气,电力,给水,有线电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七、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1、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34件,管线选址意见10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件,农户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49件

2、每周联合综合执法局,工程科进行两次联办审批工作,截至6月,共审批户外广告57件,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审批7件,临时围挡11件,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3件。

3、完成三期安置房11宗土地招拍挂等前期土地成本测算,规划条件等手续,完成土地招拍挂以及房屋质量鉴定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新城城市建设规划大纲的工作报告

一、现状分析。

1、背景分析。

目前,新城的大发展、快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拓展城市规模、做强经济规模、提升企业规模、做大人口规模已成为新的历史使命。

2、发展现状。

现状城市建设规模约为xx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xx平方公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xx平方公里,工业用地xx平方公里,仓储物流用地xx平方公里。以上用地主要分布在xx地区,其中xx地区主要分布有工业区、大学城以及配套生活区,xx地区主要分布有商务办公、文化展示及居住区。

现状人口规模:实有人口约xx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口约xx万人,本地就业、区外居住约xx万人。

3、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

(1)主要问题。

①各片区各自独立,缺乏联动。

三大发展片区各自独立发展,缺乏联动。尤其是沈丹铁路两侧区域受铁路阻隔,联系不够紧密,需要增加联系通道以便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共享,以及产业功能与城市功能的互动。

②公共设施建设滞缓,新城宜居性不强。

新城虽然是市发展速度最快的区域,但从目前常住人口规模来看,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仍远远小于市中心区,新城的“反磁场”作用尚未形成。主要原因在于新城居民由于无法在当地得到必要的生活、教育、购物、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因而存在对市老城区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强烈依赖,造成典型的潮汐式交通。

③交通网络体系尚未形成,联系不畅。

一是道路网络系统不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尚未形成,停车场等交通附属设施发展滞后。

二是大道、木兰路等快速道路在给产业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加大了新城的交通压力,对城市生活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割裂。

三是受铁路及水体阻隔,东西向道路发育迟缓,三个主要片区间交通联系薄弱。

④城市形象与风貌特色模糊,缺乏活力空间。

新城存在着城市风貌特色模糊,城市形象与活力不足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共绿地数量少,面积小,人均绿地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已建成的文化广场、绿地由于设施缺乏,难以开展满足不同人群的活动项目,利用率较低。道路交通体系汽车空间多过人行空间,缺少人行道、慢车道等设施。山体、河流等资源利用不充分,市民可达性差,沿河景点与娱乐项目匮乏。无论是老城区还是新建区域街区氛围与建筑品质一般,缺乏生动的生活气息。缺乏文化体验的公共设施场所,市民和产业活动与药业、药文化等关联性较弱,“药都”品牌的建设缺乏烘托。

(2)制约因素。

①土地和资金供应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拓展慢。

②就业岗位不足和结构单一,同时城市规模难以满足配套商业服务业门槛需要。

(3)切入点。

①推进一体化发展。

②房地产业发展。

③产业空间拓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规划目标和思路。

1、总体目标。

以实现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为城市建设总体目标,用xx年时间,将中国药都建设成为用地规模xx——xx平方公里、人口xx万、产值超千亿的'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健康产业集聚区。

2、规划思路。

结合新城定位和发展目标,按照“173”、“六个节点”、“四个层面”的产业发展架构和50万的人口发展规模,对“一心两带三片区”的空间结构进行升华和提炼,提出新历史阶段下的空间战略布局和扩展方向。

三、空间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

1、空间发展战略。

(1)“融入区域,联动发展”战略。

利用沈阳经济区交通廊道建设,加强与沈阳经济区各城市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成为辐射周边地区的专业化商贸流通服务基地。

积极开展与周边城市和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整合开发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联动发展。

(2)“转换模式,多业并举”战略。

①巩固医药制造业发展优势,顺应多元化的市场发展需求,积极延展医药产业链条,推动医药制造产品结构多样化,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升级。

②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产业多元化发展,促进产业的转换升级。具体包括:依托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和医药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医疗、健康、科研、教育、文化、商贸、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利用特色农林生态资源优势,发展健康产业。

(3)“统筹城乡,集聚发展”战略。

借势市政务中心搬迁,促进新城集聚发展,实施全域城镇发展策略,加快推进城镇化。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政务中心建设,完善和提升服务职能,带动全域城镇化。

(4)“品质集约,彰显特色”战略。

新城地处山区,生态环境良好,但人地矛盾突出,适宜城镇建设的土地资源有限,城镇建设必须走高效集约的发展道路。通过集中建设、集聚发展,实现设施共享,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要通过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和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门槛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高效使用,不断提升城镇的承载力。其次,城镇建设走高品质发展道路,城镇在提供完善的设施和服务的同时,其建设应注重与本地山水自然环境相结合,提供高品质高品位的环境,打造生态型健康城。

城市建设要突出“青山、秀水、药都”的特色,强化城在山中,城中有山,山城相融的城市意境,并在保护城市山水自然环境的同时注重人文环境建设,营造尺度宜人,疏密有致,环境优美,富有吸引力的精致魅力新城。

(5)“保护环境,永续发展”战略。

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发展道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山地水土保持工作,积极推进山地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及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工程。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环保工艺。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工业生产探索生态化模式,打造生态休闲品牌,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变为地区发展的竞争优势,实现生态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生态城镇建设。

3、发展方向。

新城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北上主要是指新城向北发展,与沈阳实现连片发展,发挥新城区位中心效应,推进周边用地结构调整,积极参与沈阳经济区的整体发展,加强与经济区范围其它地区的分工合作,成为依托并促进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东拓主要是指新城开拓东部发展区域,重点发展xxx健康服务产业区,打造新城特色发展片区,提高城市品质。南优主要是是指新城优化南部发展,充分利用与老城之间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区位和产业基础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发展。

四、空间结构和布局。

1、总体结构。

在城市向北发展,行政中心向新城迁移等要素的背景下,规划新城的未来发展结构为“一心、两带、三片区”。

(1)“一心”:

现代综合服务中心,包括行政服务、商贸物流、会议展览、绿色居住等职能

(2)“两带”:

健康服务城市带:以药都大街为依托,发展医疗、美容、养生、度假、特色旅游、康体休闲等健康服务产业。

产业发展带:依托产业大道,打造集产、学、研等职能于一体的以医药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带。

(3)“三片区”:

①xx片区:以政务中心为依托,发展商贸物流、战略性新兴产业、宜居社区等功能。

②xx片区:依托大学城,创新发展医药制造业、教育科研、研发孵化等功能。

③xx片区:搭建世界权威的健康信息发布平台,融合修心、养生、度假、特色旅游、康体休闲、动态监测等功能,提供更加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服务,体现中国山水意境的健康城 。

2、人口规模。

(1)人口发展策略:以医药产业发展带动第二产业人口集聚。以健康和教育产业带动第三产业人口集聚。以完善的城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吸引人口集聚。以房地产开发为居住人口集聚提供保障。

(2)到20xx年新城可达到xx万人左右的人口规模,新增约xx万人,具体人口来源如下:

①教育导向新增居住人口——到20xx年可达到xx——xx万人。

②特色房地产项目导向新增居住人口——预计到20xx年可新增xx万人。

③第二产业导向新增就业人口——到20xx年可达到xx万人。

④第三产业导向新增就业人口——到20xx年可达到xx万人。

⑤搬迁导向新增人口——到20xx年可达到xx万人。

3、用地布局。

(1)规划范围内用地xx平方公里,近期建设用地xx平方公里。

(2)居住用地xx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xx%。用地主要分布在中央文化区和xx片区。充分利用优秀的生态自然环境、温泉资源、健康产业、教育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带动周边产业地产、教育地产、养老地产、温泉地产等相关主题地产的开发建设。

(3)公共设施用地xx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xx%。用地主要分布在xx等公共服务区。根据新城人口规模以及各类设施的功能特征,建立多级公建服务体系,使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形成层次分明的服务网络。本次规划按照三级公共设施布局,即市级、片区级和居住区级。

(4)工业用地xx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xx%,其中已批已建用地xx平方公里(不含歪矿及村办工矿企业),规划新增工业用地xx平方公里。用地主要沿产业大道沿线布置,形成“8大产业园”的空间发展格局。

五、重点领域和建设计划。

1、xx地区。

(1)xx地区重点进行旧城改造和xx中心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上石和马直沟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保障产业空间。

(2)支撑项目建设:马直沟道路和市政管网。西高堡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xxx污水截留管网建设。xxx老城区管网改造。铁路站场周边用地跨线开发。沙河景观环境建设。小西沟公园建设。红柳路二期和神农、火炬路跨线桥工程。

2、xxx地区。

(1)xx地区加强中央文化区、物流和新兴产业园区建设,形成新城现代综合服务中心和宜居社区,围绕高铁新城站开展城市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打造沿河水系景观,进行歪矿渣坡治理,改善歪矿生产和生活的生态环境,整理岱金峪、侯屯用地和生活区环境治理和改造,为项目招商提供优质的空间。

(2)支撑项目建设:现代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宜居社区开发。交通枢纽建设。水系景观建设。渣坡绿化。歪矿生活区住区环境治理。歪矿生活区与产业大道的交通联系。村庄迁移和基本农田调整。产业大道市政工程配套管网建设。木兰路和张仲景大街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

3、xx地区。

(1)xx地区重点研究房地开发项目,利用优越的区位、环境条件,与沈阳错位发展高端地产,通过重点项目引进打造核心吸引力项目,围绕智慧谷、韩国美容健康城、温泉和度假区建设,推进特色小镇、山庄、养老地产。

(2)支撑项目建设:温泉资源勘察和开发利用。智慧谷及韩国美容城、山地体育公园建设、水系景观环境建设。主干道路网交通体系建设。村屯建设和改造。

六、规划实施措施。

1、建立统筹机制。

新城的发展建设应置于沈阳经济区和市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规划建设决策机制。

2、提供优惠政策。

通过制定税收、融资、企业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科研、工业、商业、房地产和物流等产业的投资,加快新城发展。

3、提高建设标准。

针对新城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设项目和招商企业应高标准、严要求,以达到“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目标。

4、推进新城与产业园区空间整合。

坚持“产城融合、一体发展”理念,按照xx、xx、xx三个功能区布局,以三大片区开发建设为载体,提升新城功能,发展xxx公共中心的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发展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做大做优xxx中心片区。充分发挥新城一头连着工业化,一头连着城镇化的双向带动作用,以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复合型片区建设,通过优化功能布局、加快新城内各产业集聚区的融合发展,促进资源要素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5、积极引导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一是以人为本,分层、分类、分纵的研究市场导向,明确细分市场和目标客户群,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深化,结合新城区位、环境等特点,逐步打造教育地产、温泉地产、旅游地产、养生养老地产、酒店式公寓等多种地产形态,提供特色消费模式,实现差异化发展。

二是提高房地产产品的品质和规模,引入知名地产商,从城市运营的高度改变短平快项目居多的问题。

三是发挥比较优势,创建特色的房地产产品结构。要突出产品的吸引力,结合自然禀赋和区位优势,做好xx教育地产、西高堡、xx的温泉地产以及xx的休闲度假类、养生养老类、会议接待类、旅游类等房地产。

四是在近期为尽快改变现状,可以考虑通过兴建一批质优价廉的经济适用住房吸引购房居住者。利用价格、环境等优势以及其它的优惠政策措施倾向于那些急需购房居住、而经济条件又不够宽裕的人群,从而有效提高新城的人气,尽早促进消费圈形成,以消费力带动人气,形成一个健康的新城。

五是实施可持续的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从长远考虑,重点做好“规划、计划、产品、策划、宣传、营销”这几方面的工作。

6、完善配套设施。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做好铺垫,通过完善的配套设施建设吸引企业投资和聚集人口。

7、破解发展难题。

针对新城发展存在土地、资金等制约因素,通过多途径手段破解难题,为城市建设突破提供基础。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有关,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区域评估的范围)

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 (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

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

(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

(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 (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

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

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 (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

(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

(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

第十三条 (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 (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

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 (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

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完成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有物业权利人、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利益相关人等,就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确定的公共要素、规划相邻关系等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的方式可为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组织实施机构应及时组织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按控规编制程序开展规划公示。

第二十一条 (签订项目协议)

组织实施机构应按照确定的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各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明确该项目承担的公共要素等建设义务,以及相应的规划土地政策适用条款;明确更新项目的建设规模、改造方式;规定更新项目的完成时限;如有国资参与的更新项目,应在协议内明确资金安排计划,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其他监管措施;对于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等公共要素,应协商明确

设施权属、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审批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更新单元建设方案、各更新项目协议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实施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计划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同步组织修编、增补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实施计划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先将修编、增补或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域评估报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实施计划阶段提出控规调整需求的,必要时应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二十四条 (更新项目的实施)

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实施计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整体报送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一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已批准的更新实施计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实施,经审核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研究确定项目的功能实现、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以及项目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本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一)明确物业持有要求。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由现有物业权利人联合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50%以上物业产权;由现有物业权利人独立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规划用途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位于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二)允许在跨项目的建筑物之间建设用于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权属等要求,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应纳入出让合同管理。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有约定的,需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

(四)加强与房地产登记工作衔接。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土地的限制性条款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注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第五章 规划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规划政策应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以增加公共要素为前提,适用本细则明确的规划政策,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用地性质的改变)

用地性质混合、兼容和转换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设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定的混合用地引导表,与各类用地兼容或混合设置,鼓励公共设施合理混合设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租赁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满足地区规划导向的前提下,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可以相互转换。

(四)非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住宅用地。

(五)根据风貌保护要求确认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质可依据实际情况通过相应论证程序进行转换。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调整)

更新街坊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高度分区的要求。在城市重点地区的建筑高度调整应结合城市设计确定。有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用地边界调整)

同一街坊内的地块可以在相关利益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块与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土地合并,所引起的地块扩大;

(二)相邻地块合并为一幅地块;

(三)一幅地块拆分为多幅地块;

(四)在保证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对规划各级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广场用地的位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筑容量调整)

(一)评估区域总量平衡。在区域评估阶段,以评估范围总量平衡为前提,经论证分析后明确各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总量。

(二)更新单元总量平衡和地块容积率奖励。实施计划阶段,增加各地块建筑面积必须以增加公共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为前提,各种情形对应的建筑面积调整一般不超过本规定设定的上限值。各更新单元内部,可在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各地块建筑面积的转移补偿。

(三)公共设施容量调整。规划保留用地内根据评估要求新增公共设施的,可在原认定建筑总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相应的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四)更新单元内符合风貌保护需要的更新项目,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新增要求保护保留的建构筑物,可全部或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新增保护保留对象,应当优先作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进行保护再利用。

(五)商业商办建筑容量调整。在建设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商业商办建筑可适度增加面积,增加的商业商办建筑面积按所提供各类公共要素面积的规定倍数计算,按表1、表2执行。能同时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设施的,按上述分类测算方法的叠加值给予建筑面积奖励。

表1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的面积上限

注:①以上倍数为外环线内,外环外相对应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设施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

表2 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

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政策的实施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补

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年期)

(编审中心草拟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项目更新的具体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重新约定。其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出让年期为相应用途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质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规定保持一致;重新约定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土地处原文)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五条 (土地出让价款)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存量房补地价的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

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按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对于按合同无偿提供的公益设施用地,或按合同约定承担公共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存量补地价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 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有关风貌保护项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风貌保护项目,可作为一种特定类型,适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有关旧区改造的相关条款,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财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储备时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二)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在市层面统一安排动迁(征收)安置房,专项用于风貌区和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开发。同时鼓励各区县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动态更新)

在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试点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划土地政策,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纳入细则并予发布。

第四十条 (解释条款)

本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5年__月__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