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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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城市规划师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乡规划法规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识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国的法律体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许可知识

1.3.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1.3.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了解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2.2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3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

4.1熟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2掌握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4.3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4掌握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

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

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6.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6.1熟悉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

6.2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6.3熟悉主要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6.4了解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8.2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8.2.1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8.2.2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8.2.3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依据与方法

8.2.4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

9.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9.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9.1.1掌握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9.1.3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

9.2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9.2.1熟悉城乡规划的审查规则

9.2.2掌握城乡规划审批主体

9.2.3掌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

9.3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9.3.2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主体

9.3.3掌握城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与方法

9.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9.4.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9.4.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9.4.3熟悉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10.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1城乡规划的实施

10.1.1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主体

10.1.2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原则与要求

10.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0.2.1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对象

10.2.2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2.3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0.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3.1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3.3了解国有土地划拨与出让的规划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10.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4.1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4.3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程序

10.5乡、村庄规划管理10.5.1熟悉乡、村庄规划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5.3了解乡、村庄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

10.6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0.6.1熟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程序与要求

10.6.3熟悉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0.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0.7.2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10.7.3掌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10.8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0.8.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8.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方法与程序

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1.1.1熟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原则与要求

11.1.2掌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11.2城乡规划法律责任

11.2.1了解城乡规划法律责任内容

11.2.2熟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种类

11.2.3掌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程序

12.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12.1熟悉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12.2掌握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附: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

城乡规划读几年呢?

城乡规划读五年。

                                 

                                 

专业简介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往往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建设雄安新区”“社会治理”都需要城乡规划的顶层设计。从专业内涵来看,城乡规划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城乡规划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学科,辅以经济、地理、社会等多学科知识的支撑。专业学习强调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并重,以通识教育课程为基础、以专业能力为核心、以物质空间规划为主线、以城乡规划设计和城乡规划理论为核心课程,学习专业基础课及相关专业理论课,依托校内外、国内外实践资源组织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学生未来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决策、咨询以及研究等工作应有的素质和修养。

城乡规划专业本科学制5年,以学生为中心,探索拔尖人才选拔与培养机制,提供“4+n”学制项目、“1+3+1”海内外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等弹性学制。其中“4+2”学年制指在本科四年级学习后直接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在此基础上延伸“4+3”学年制,可获得本校和海外院校双硕士学位;“1+3+1”海外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指第1年、第5年在本校学习,第2-4年在海外院校学习,可获得本校及海外院校的双学士学位。

                                 

                                 

城乡规划主要研究设计学、城乡规划、园林景观设计、市政工程规划、建筑制图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城乡、城镇的规划设计等。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城乡总体规 划、城乡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管理基本知识,具备规划设计、城建管理能力,从 事城乡规划设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城乡规划行业各类规划编制单位和城建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岗位 群,从事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城乡规划管理,以及中小型 民用建筑的设计等工作。

发展目标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

秉承“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哈工大人才培养理念,本专业培养适应国家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品德优良、信念执着,具有国际视野,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具备厚基础、宽口径、强创新的工程实践能力,具备使命感、团队意识、良好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掌握城乡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必要的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城乡规划策划咨询、设计管理与科学研究的创新拔尖型人才。

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

课程体系

本专业设置城乡规划基础课程与核心课程两大类,同时辅以宽基础、宽知识的基础课与选修课程,构成完整的专业培养课程体系。

特色课程

国际化特色课程《开放式研究型设计课程》,以教学内容开放、向海外高校、一线知名企业和其他相关专业开放、学生选择开放和考评方式开放为特色,以研究型设计主题贯穿整个课程环节。

讲座类课程《当代城乡规划思潮与实践》,邀请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约合作企业聘任校外导师、知名设计机构总监与专业教授联袂讲授,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行业领军人物创造条件。

本科、硕士研究生海外高水平教师共建类课程,结合本专业优势专业与国家需求,本专业教授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英国卡迪夫大学、日本京都大学等海外教师联合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