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谁编制
由规划院或是建筑院编制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公园之类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的也可以是景观设计院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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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规划院在修规的编制上比较弱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建筑院和景观院在修规编制上比较成熟。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 *** 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 *** 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
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内置组织单位是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就是说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可以由 ***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文本谁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 *** 应当依据市人民 *** 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乡规划。
县(市)、区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乡特有风貌。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 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公布城乡规划的文本以及主要图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 *** 或者其他形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县(市)人民 *** 制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依法报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本市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其所在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第十四条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 *** 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