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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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报上级人民 *** 批准。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含省人民 *** 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人民 *** 确定。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八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市的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包括给水排水规划、电力电讯规划、供热供气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人防建设规划、防洪防火抗震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农副产品基地规划、商业服务和科技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布局规划,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城市还应编制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规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管辖的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州人民 *** 审批;其他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 *** 审批,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或省人民 *** 派出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在向上级人民 *** 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其中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 *** 审批。

市、县人民 *** 可将一般地段和一定规模的详细规划授权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 *** (以下简称区 *** )、镇人民 *** (以下简称镇 ***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 *** 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 *** )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之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 *** ,镇 *** 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 ***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 *** 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 *** 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 *** 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 *** 、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