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小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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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承担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拨付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省辖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第九条第七款所称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下列地区的详细规划:

(一)城市行政机关、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港口、城市出入口;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区;

(四)工业区、仓储区、多功能综合区,以及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在大城市的市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工业项目;同时积极发展卫星城镇。鼓励新建、扩建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选址定点。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建设独立的工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新区,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2022年12月15洛阳道北发展规划最新情况?

2022年12月15洛阳道北发展规划最新情况?一、项目名称:玄武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基本情况:规划范围为西至定鼎大道、东至唐宫一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南至唐宫东路,总面积26.25公顷。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洛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附注:1.公示日期: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4日(30个自然日)2.查询网址:.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内4.信息反馈方式:公示期内相关利害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反映,书面意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送(或邮寄至)洛阳市市民之家六楼6017房间洛阳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科5.监督电话:63225083,65518316;邮箱:jsydk369@163.com规划主要内容:规划范围为西至定鼎大道、东至唐宫一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南至唐宫东路,总面积26.25公顷。规划落实“颠覆性创意、沉浸式体验、年轻化消费”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大遗址保护新形态、建设国家遗址公园3.0版本,打造“盛世隋唐”品牌核心展示区,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先导区。依据隋唐洛阳城玄武门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结合规划区区位及玄武门遗址的特殊性,提出“一心两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其中“一心”为片区景观核心,“两轴”为宫城城墙景观轴与隋唐洛阳城历史文化轴,“三片区”为景观游憩区、文化传承展示区、沉浸式体验游览区,配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指标控制:落实风貌导则指标控制体系,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设计规范等要求,对各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推算、复核。具体指标详见图纸。落实上位规划,对文物保护、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城市风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划与引导。图片图片图片

城市道路占用费有年限规定吗多少钱

0.5元/平方米一天。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一天,没有年限规定。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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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保障和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系指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科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建制镇、集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征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前项规定办理。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统一标高和跨度。未设置统一标高和跨度标准的区域,不得审批建筑物。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平房区内插建楼房。第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军用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外的,需缴纳村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建制镇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征收。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做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用。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位置、排水防洪通道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以上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二条 除村民、居民自建平房住宅、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及含有公有制投资成份的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二层以上楼房以及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