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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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我国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的规定我国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我国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省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 *** 审批我国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则;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 ***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

城市(城乡)、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 *** 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 *** 备案。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 *** 委托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 *** 备案;不具备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 审批。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一.城乡规划包括:

1. 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3.镇规划

4.乡规划

5.村庄规划

二.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

1. 详细规划

2.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规定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 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要求?

之一,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 *** 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 *** 、一级事权的 *** 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 *** 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 *** 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和规模控制,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远性更强,更加重视城乡区域协调有序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整体发展的同时更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限制单个城市进行不利于区域整体的开发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各地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下,还应注意明确各级 ***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 *** 、一级事权。中央 *** ,省级 *** ,市、县 *** 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事权。上级 *** 应将规划的重点放在关系整个行政地域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内容上,通过规划,加强对地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在同级行政单元内,要明确局部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原则。在近年的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工作中,个别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时,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和建设,导致城市发展建设无序进行,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规定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是保证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有序进行的

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主城区规划应当符合一轴双城、分开发展,传承文脉、创造特色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魅力城市。镇、乡、村规划应当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化城镇。第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 *** 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人民 ***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 *** 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第九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 ***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 *** 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 *** 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 *** 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 ***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