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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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案件勘验,鉴定技术服务,需要什么资质

必有《木材与家具检验员资格证》和《现场勘察资格证》。

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 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二、滥伐林木案

1、 一般案件 : 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2款

2、 重大案件 : 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

3、特大案件 : 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一般案件: 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2、重大案件: 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

3、 特大案件 : 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345条第3款 ;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1、 一般案件: 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2、重大案件: 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

3、 特大案件 :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

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是怎么样的

一、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是怎么样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 证据 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 *** 、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 诉讼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 *** 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是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组织考核并获得相关的证书才能够进行从业的。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不但需要办理,而且还很难办,您要有心理准备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另外您可以看看司法部令一切就明白了,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心想事成。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 司法鉴定 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规范相关条例,明确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明确 司法鉴定人 员的选用标准,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明确司法鉴定结果的负责人以及明确相关处罚措施。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行业资质被取消后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已取得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原行业资质主体一致。 成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具有医学或法医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性质单位或医疗机构申请。市(地)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三级甲等级别医院资质;县(市)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资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未到五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据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的主体任命。 第十五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 过失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或者备案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责任的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三)有权拒绝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或者备案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委托; (四)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五)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鉴定室、鉴定档案室和必要的鉴定实验室等; (六)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七)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九)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由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侦查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注销登记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补足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述,司法鉴定结果能够很大程度影响法庭的最后判决,因此司法鉴定员对于鉴定结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发现有的司法鉴定员为牟取私利将结果更改或毁坏相关证物,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终身不得再从事司法鉴定类的工作。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之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规定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规定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