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园林绿化资质是否有取消通知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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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城函[2015]1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环保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意,决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并入“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及延续申请由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颁证,资质核准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国务院:取消绿化工程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要求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决定》删去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内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2009年有修订),都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而制定,现在相关内容被删除,《办法》和《标准》正常情况下将被废止,但究竟是否被废止,还得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一步的文件。

二、《决定》删去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共有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而制定,该《办法》是否废止,也是要看相关部门的下一步文件出台。

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